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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0|来源:齐鲁壹点    

  

为健全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对社会组织采取信用差异化监管措施,日前,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基本来源等措施,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信息来源、信用类别的划分以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

明确监管主体和基本原则。《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确定信息来源范围。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划分信用分类标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和部分符合条件的3A等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 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运行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活动异常情形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 类,是指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社会组织。《办法》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确立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等措施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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