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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1|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近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赣应急字〔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江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当前,我省部分企业未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迫切需要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动态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惩戒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和“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良好生产经营氛围。

  二、《办法》出台主要依据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29号)等有关规定。

  鉴于2018年省安委会印发的《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中,已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情况作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指标之一,且工贸、煤矿等行业已制定了相应的信用分级评分标准。因此,信用分类分级工作遵循在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的总体思路。《办法》明确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的指标之一,奖惩措施原则上与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保持一致性。

  三、《办法》规定适用领域及分级情况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六类(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的指标之一。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要素:信用承诺和落实情况;履职报告情况;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联合惩戒情况。

  四、《办法》规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办法》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一是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动态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评定或更新,其中符合评定为第四等级的及时更新。二是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三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四是若该信用信息已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的,信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更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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