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85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昌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已经九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金昌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具备的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已具备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具备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仅指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信用惩戒监管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具体牵头负责单位,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1),并在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内容、方式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政务服务机构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三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二)政务服务机构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验的要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不具备的理由;
(三)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结期限;
(四)行政相对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者通知政务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充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制定对应监管措施,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机构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机构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实承诺或者逾期不履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予以公示。
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不诚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出现错误、失误但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在告知承诺制方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22〕9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