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激活经济发展动能,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日前,漳州市制定《漳州市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失信市场主体是指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指登记机关依职权中止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强制其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申请延续或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程序分几步
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前,将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时的预留信息进行告知提醒,无法联系或告知后仍不履行注销义务的,通过公示系统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市场主体和相关利害人发出催告通知,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申请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催告通知发出满三十日未主动履行申请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拟强制退出库,并进行强制退出调查。
强制退出调查结束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不成立且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被采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制作强制退出决定书。
强制退出决定书采取邮寄方式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强制退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状态将被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将被收缴,名称也将被收回,即使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其名称自强制退出决定起满三年才可被第三人申请。
哪几种情形可恢复市场主体资格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强制退出公告。公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方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终止强制退出程序。
当存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强制退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书面提请撤销强制退出申请通过审查的;强制退出决定确有错误的;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出现诉讼案件或市场主体清算确需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等几种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强制退出决定,将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恢复为强制退出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