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将被纳入信用管理。《细则》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细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采集和确认、评价和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手续。市房产局根据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情况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后,市房产局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固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办理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佩戴本人的信用公示卡并主动向客户、工作人员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差)、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细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纳入行业“黑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直接列入E级名单。列入E级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上报省级住建部门,并通报法院、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社、规资、网信、金融、征信管理等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市房产局通过市房产局官网、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分评级进行公示,方便市民查询。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历史数据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