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2023年“搏鳌清萍”专项执行行动中,对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专项治理,失信被执行人(包括企业、自然人)符合法定修复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对象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萍乡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
二、被萍乡两级法院纳失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低价转让等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相关财产状况的,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执行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执行法院将同步对失信被执行人发起集中线上查控及线下查控等工作。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失信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转破”申请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七、即日起,凡涉及萍乡法院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将及时依法审查作出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2.证明材料:企业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履行能力状况、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明、履行能力状况、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八、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九、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经审查符合执行法院发布悬赏公告要求的,可以按悬赏公告申领赏金。
举报电话:0799-6662111
特此公告。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