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系列决策部署,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峡江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低价转让等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
二、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可予以修复。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企业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情形的。
四、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履行能力、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自然人需提交公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资产情况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履行能力、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履行计划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在《律师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七、下列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四)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虚假承诺的。
八、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九、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峡江县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对举报信息,经审查符合前期执行法院已发布悬赏公告要求的,可以按悬赏公告申领奖励金。
峡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