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月湖区人民法院开展2023年度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专项治理行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进行信用修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纳失企业、自然人依法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
二、被月湖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月湖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低价转让等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月湖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采取罚款、拘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
三、被月湖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的,法院将撤销或删除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对尚未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其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也可以向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企业移送执行审计,被执行人企业必须给予配合,审计结论将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
五、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企业、自然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月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月湖区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六、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七、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符合企业破产条件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通过执行转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查、办理;
八、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凡涉及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可以向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月湖区人民法院将及时依法审查作出决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自然人申请撤销、删除失信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包括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及相应的履行证据,申请事项及理由;2.证明材料:企业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履行能力状况、财产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履行能力状况、财产申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请尽量至执行事务中心当面提交;提交不便的,可邮寄至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九、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予信用修复: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十、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自然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月湖区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法官查询电话(工作日)0701-6229337。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