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劭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康凌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兴忠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主任付晓毅出席本次发布会,对《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阐释和宣传普及,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条例》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审查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洛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后的首次实践。
会上,杨劭春对《条例》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亮点以及贯彻要求。关于《条例》的亮点,一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二是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三是解决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四是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创新立法模式。杨劭春表示,《条例》正式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县区人民政府要专题学习,研究如何推动落实;住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围绕《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特点,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市人大相关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情况,采取“四不两直”开展调研,进行深度监督,确保法规落到实处,促进洛阳市物业服务行业水平提升,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关于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陈兴忠表示将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做好任务分解。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工作任务清单,分解细化县区、街道、社区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建立考核工作机制,把《条例》涉及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二是开展宣传培训。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开展集中学习宣传,在物业企业中进行学习培训,在全社会开展《条例》进社区、进小区活动,多种方式宣传《条例》,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物业管理工作中来,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市住建局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有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落实落地。
对于如何监督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付晓毅表示,一是抓好行业监管。通过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营造诚信行业氛围;二是规范物业服务。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定期公示日常维护和重大维修费用的收支情况,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推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使小区业主“明明白白”消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化解矛盾。通过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增强物业企业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康凌香在会上发言,为了进一步延伸物业服务链条、扩大物业服务覆盖面,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服务缺位问题,市人大法工委在制定《条例》时,专门设置了第五章“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为老旧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了基本物业服务的的资金来源;三是明确了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小区应当以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为目标。
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付晓毅表示将通过三个层次去督促履行义务。一是政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督;二是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三是物业企业。物业企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出现,也会从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基层作用和强化监督考核三方面进行,把提高业主满意度作为物业管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洛阳市物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民生关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出台了这部《条例》。《条例》聚焦新形势下住宅物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范畴,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让《条例》成为了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成为了小区管理者促进和谐共处,提升品质生活的一项行为遵循;成为了物业服务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的一项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