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于11月8日出台《贵港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营造诚信医保环境,更好地维护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度》共九章三十六条,明确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类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异议处理、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内容,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将组织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对医保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记录。对在监管工作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总体评分中予以信用减分,并树立先进典型,形成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贵港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据悉,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信用主体等级,统一划分为三等(优秀、良好、差)三级(A、B、C),其中A、B级为守信等级,C级为失信等级。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A级;分值为75(含)—89分的,评定为B级;分值为75(不含)以下的,评定为C级。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对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将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通过各级医疗保障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机构,依法优先办理医保服务业务;对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保持日常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对评为C级的信用主体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并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暂停拨付或收回医保预付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