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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市场监督厅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04|来源:宁夏市场监督厅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的直接体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好的工作经验。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督厅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专项执法监督,全系统贯彻信用监管理念和运用信用监管工具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16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公示2036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持续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有效防止滥用失信惩戒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保障权益的原则,吸收成熟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定近2年行之有效的措施,针对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了具有宁夏元素,实践性和操作性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两个《实施细则》。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两个《实施细则》明确了执法办案、信用监管、法制、保密审查机构和其他业务处处室职责权限。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执法办案机构为主导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失职追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列入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专项执法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增加了追责规定,对未依法履行严违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处置。

细化了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设定谨慎列严条款,从重处罚但罚款数额三千元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等情形不予列入严违名单,进一步规范严违名单列入和移出程序。

创新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途径。对未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的行政处罚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当事人名下的情形,畅通公示系统宁夏频道无证无照公告栏向社会公示的渠道。

完善了“较低数额罚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结合宁夏实际,对“较低数额罚款”进行了量化规定,即: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处以三千元以下(含本数)罚款。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不视为较低数额罚款。

规范了“两书同达”。在前期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以制度的形式要求各地要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发出《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信息的公示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

两个《实施细则》的发布,将推动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实现新跨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再上新台阶,对于构建形成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提供标志性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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