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8〕64号)、《关于修改<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19〕250号)、《关于施行<常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常建〔2015〕314号)四个文件。2023年12月31日之前评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自主选择应用2023年10月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