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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来源: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加快推进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现将《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3年11月29日

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03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目录确定、信用主体范围、失信行为认定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异议、修复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的对象为: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失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日期、公示期限)、守信行为信息等。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其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将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定期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南)信息平台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各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推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一条 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3年。公示期满1年后,信用主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提前终止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公示期满3年后,相关信用信息自动停止公示,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存在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权限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行政机关在采取监管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所依据的失信行为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

第十五条 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在权限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开展相关业务;

(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异议

第十六条 作出认定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消防救援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移出条件。

信用主体自告知或者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辩,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陈述、申辩理由未采纳的,或者告知、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认为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在公示期满1年后,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信用信息进行修复。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三)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修复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同意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应当在向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中国(湖南)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及信息平台、系统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失信行为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者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监管及惩戒措施,督促、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确保相关信用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时互通共享,对发现的问题共同会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消〔202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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