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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人:

现将《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8日

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水路运输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交政务规〔20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其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包括水路客运、货运业务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业业务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设和完善湖南省水运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省平台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及审核发布,对省内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等工作。

(四)指导并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市州水路运输市场的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从业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审核工作;及时归集并录入省本级对从业单位管理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并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复核汇总各市(州)上报的信用评价资料。

(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对信用信息录入或确认的及时性、规范性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并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按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归集及动态更新,依经营资质许可权限做好信息审核工作;

(二)通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年度核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及时发现、确认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及失信行为,并及时录入省平台。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贯彻落实信用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水运事务中心、综合执法机构等职能部门承担。市、县分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第七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申请单位管理账号。

(二)对省平台中共享归集的基础信用信息予以确认,对不完善、不准确的信息及时申请修正。

(三)及时接收各级信用评价管理机构推送的信用评价信息,及时对相关信息予以确认或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

第九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人员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的处理或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省平台是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平台。省内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过相关省级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在省平台进行填报。

(二)良好、失信行为信息主要通过相关省级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信息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

(三)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含定期、动态评价等级结果)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并发文后实时发布。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补充完善的基本信息实行“审核发布制”,由负责经营资质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平台进行审核及发布;失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永久公开。

(二)表彰奖励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四)行政处罚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自相应行为认定之日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网提供我省注册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网以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平台”)发布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可作为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审批的证据资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失信行为归入其从业单位一并评价。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外省转入本辖区不足3个月的从业单位,不纳入当年信用评价对象。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水运事务中心、综合执法机构)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打分实行100分计分制,按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在原始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并按评价内容分类设置扣分上限,最终评分不超过100分。其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经营资质(20分)、运输服务质量(40分)、安全环保(30分)、社会责任(10分);港口业务经营人:经营资质(20分)、经营服务质量(30)、港口建设(10分)、安全环保(30分)、社会责任(10分)。加分项最高不超过5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行政审批、支持或奖励政策、评优评先、“信易行”、诚信约谈、失信通报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对信用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详见附件3、4)。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水运事务中心、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实时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评价打分情况通过省平台及时推送告知被评价对象。同一时间段发生的相同失信行为不重复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本级信用评价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通过省平台及时报送给上级信用评价管理机构,其中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完成提交;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20前完成提交。省水运事务中心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的信用评价情况的复核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将成果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门户网、信用交通.湖南公示网对上年度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申诉(详见附件5)。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3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分类发布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水路运输业务辅助业经营人、港口业务经营人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水路运输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当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由所属市州交通运输局将相关情况自发生后15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程序动态评价其信用等级,四自信息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可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查并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人发现省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提出异议,省交通运输厅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未经授权违规发布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修复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湘交政务规〔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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