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予以奖励。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或提级扩容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总部等,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认定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北京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探索产教融合新路径新方式。鼓励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引进具备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在本市新兴产业及急需紧缺人力资源领域开展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
(二)发挥“两区”建设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两区”)建设,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施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发挥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北京中日创新合作示范区以及“两区”重点园区(组团)等开放平台作用,优化园区服务体系和配套环境,稳定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提升外商投资增量。按照国家有关部署,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京开展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在内的境外已上市品种的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国际研发合作、研发用物品通关等方面便利化举措,充分发挥北京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创新服务效能,加大对创新药械研发注册的支持力度。探索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对辖内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估考核,深化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推动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金融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除特定类型外,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开展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完善总部经济支持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资金奖励及重点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措施。落实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协同工作机制,为投资性公司的设立提供便利;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持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优化试点企业余额管理模式,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指导辖内银行按相关指引办理登记和资金收付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企业有序迁移。落实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按照经营发展意愿自主有序流动布局,不得为企业迁移设置障碍。落实企业迁移市区联动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区域间合作共赢。持续优化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税收收入分享机制,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用好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推动我市更多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点保障清单。发挥本市稳外资专班、“两区”招商引资组“一库四机制”(“两区”建设项目管理系统,预期目标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协调调度工作机制、政企对接机制和督查评估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稳外资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外资项目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市区各级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对单一来源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公告成交结果时载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智能预警,并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受理机制,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平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优化监管效能,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全过程信息公开,同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可申请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在京相关单位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在京发展,开展涉外仲裁和涉外调解业务。探索建立司法支持仲裁案件审查开具调查令机制。发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和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等作用,鼓励和支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内的多元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协同发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依法支持和保障外国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申请和执行。出台网络侵权举报相关制度及举报指引,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健全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外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的指导培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外商投诉。
(十)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各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落实国家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大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在线诉讼等工作力度。对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的协同保护体系,探索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权下放,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推动创新药专利优先保护,开展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跨部门会商沟通与协调机制,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挂网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参展产品知识产权报备制度和参展方不侵权承诺制度。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平台建立侵权判定处理机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二)推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做好来华邀请工作。试点区域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拟在京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签发2年以内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积极推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领域的便利应用。
(十三)提升外商生活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国际学校布局,在人才引进密集区域合理布局一批国际学校,为扩大国际教育供给、服务国际人才子女教育需求提供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增加国际医疗服务试点机构数量,促进医院与国际保险的对接。探索国际医疗联合体,完善机构合作、分级诊疗等功能集成的国际化医疗服务新模式。
(十四)试点探索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持续完善“绿色通道”服务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指导,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提升审核与备案效率。持续推进本市数据跨境安全与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跨国企业数据流通中心、数据治理与跨境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分类分级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进一步优化数字营商环境。
(十五)依法合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跨境流动便利。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支持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
(十六)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低、信用好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提升国际化网上服务能力,推出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场景服务,提供企业设立、资质认定、工作生活等集成服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建立外资企业诉求征集、派单、办理、反馈的“闭环式”企业诉求响应机制,为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优化外资企业发展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持续推广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全流程线上服务,对无法实现自主打印证书企业可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快递寄送”等便利化措施;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让政策提供便利。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实施“两区”“亲密伙伴计划”,组织市区有关部门与企业深入对接,加大政策精讲精解力度。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及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严格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优化办税服务举措,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二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通过12366咨询热线、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辅导。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试点政策,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严格落实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积极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落实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政策措施,制发重点行业“惠企政策服务包”、推进“海关政策进万家”活动,对重点项目提供“一对一”专业化辅导,办理减免税审核等通关手续,确保应免尽免。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二)健全引资工作体系。发挥稳外资工作专班和“两区”招商引资组作用,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和市区联动,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市发改、经信、科技、金融、医药卫生、文旅、广电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国家要求,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重点引资园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组建并培养专业化招商引资队伍;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等多方参与且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三)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招商推介活动,聚焦外资主要来源地、区域优势产业、目标企业,做好精准招商。积极承接并参与商务部“投资中国”相关专场活动,配套制定实施“投资中国”北京行动方案、“两区”建设链接全球推介活动计划等,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招商引资品牌。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区域特色、行业优势,通过展会平台推介、境内外走访对接等方式,瞄准头部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等,开展宣传推介、项目洽谈等,吸引外资在京落地。
(二十四)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落实本市关于外事和港澳工作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要求,保障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快出顺回取得实效。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问效,建立出访对接项目入库机制、出访洽谈项目全流程跟踪机制。加强与国家牵头部门对接,通过各类专班机制加强协调,为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二十五)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发挥在京中介机构、境内外商协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集聚优势,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招商。更好发挥“投资北京全球合作伙伴”“‘两区’全球联络站”等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好市级部门在境内外招商资源,并结合区情开拓新的站点,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拓展投资促进渠道。
(二十六)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在用好“两区”建设高频调度、定期报告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评估、自贸试验区考核评估以及本市“两区”建设统计监测、“两区”工作推进评估等评估体系作用,优化招商引资工作评价,查短板、补弱项,以评促建。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抓好政策实施,并因地制宜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商务、投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宣介力度,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振外商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