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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建房规字〔2022〕15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起,开展2023年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参加本次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外网端(网址为https://www.sxsszfc.com.cn:9443/zhfcsub/subwwsb/)进行网上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政务端(网址为https://www.sxsszfc.com.cn:9443/zhfceps/login/),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等考核评价工作。

二、时间安排

1.信息报送(2024年1月15日前):各参评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和印证材料整理录入“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填写信用评价申请表,并上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县级核实(2024年1月31日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后,统一提交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征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意见)。对于提交资料不全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3.市级初评(2024年2月21日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提出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并统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省级评价(2024年3月1日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初评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初评结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评定结果。

5.组织公示(2024年3月20日前):省厅对初评结论进行公示。存在异议向评定部门提出,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评价部门进行核实,并重新评定等级,最终评定结果上报省厅。

6.公布结果(2024年4月15日前):由省厅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厅门户网站等平台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三、注意事项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后抓紧安排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要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印证资料和信息填报,确保参评企业零遗漏、全覆盖。同时,要督促辖区内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对应的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或提交资料。逾期未报送资料的企业,不参加本次信用评价。

2.参评企业须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为D级。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函征相关部门意见,依据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函告的涉及房地产企业和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各级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信用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厅将组织专家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验。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从严从重扣分,情节严重的一票否决;对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严重错误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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