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涉企不诚信诉讼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省高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促进诚信社会和规范有序市场交易秩序的建设,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决定开展防范涉企不诚信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
本院诉讼和执行程序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及参与人。
二、行为界定
本公告所指的涉企不诚信诉讼,是指在一方或双方为企业的民事、行政或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滥用诉权、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伪造诉讼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
具体表现为不实陈述、用虚假身份应诉、伪造、变造证据、隐瞒、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隐瞒真实诉讼意图、滥用诉讼权利、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三、审查重点
司法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将予以谨慎审查: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的;
(二)当事人之间系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存在矛盾的;
(四)原告、被告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
(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异常容易的;
(六)司法活动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四、惩处措施
针对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本院加大训诫、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对参与不诚信诉讼的律师,将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企不诚信诉讼的材料线索,对于被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本院办理的非涉企案件如涉及不诚信诉讼的,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4日
江夏法院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民一庭 张法官 8181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