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我州旅行社诚信自律以及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湖路与平湖路交叉口。
二、电子邮箱:hhzwlscglk@163.com
三、传真:0873-3055392
联系人:高冲 联系电话:0873-3055392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2日
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我州旅行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我州旅行社诚信自律以及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采用主动评价与被动评价相结合的形式对旅行社的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红河州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所有旅行社。
第四条 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是在评价旅行社近两年的信用记录基础上,按四等六级制分为信用旅行社(AAA、AA、A)、合格旅行社(B)、警示旅行社(C)、失信旅行社(D)。评价结果信息将在“信用红河”、红河州人民政府官网及红河州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辖新媒体等网站平台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信用旅行社(AAA、AA、A)采用自主申报的形式,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旅行社自评结果、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70%、30%的比例综合计分。
信用等级 | 综合计分 |
AAA | 95(含)分以上 |
AA | 90分(含)-95分(不含95分) |
A | 80分(含)-90分(不含90分) |
旅行社自评,由旅行社对照《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提交材料,根据旅行社自身经营状况和可证明的证据进行计分;第三方信用评价,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得出,并出具相应的信用报告。评价机构根据旅行社的申报材料逐一核查、计算有效分值。
第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旅行社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红河州依法登记并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外省市在红河州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支机构。
(二)经营两年(含)以上。
(三)申报期(一年)内无旅行社失信信用记录。
(四)提交相关材料:
1.《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信用中国下载打印);
3.《近一年度财务报告》;
4.《红河州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5.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6.其他信用材料;
7.积极派导游代表参加全州旅行社业务实操培训及相关培训考核佐证材料。
第八条 经评价机构评价的信用旅行社,根据评价结果直接列入AAA级旅行社、AA级旅行社和A级旅行社。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旅行社列入合格旅行社(B级):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更新、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包括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并准确填报季报、年报信息,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列入警示旅行社(C级):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报送年度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三)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对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进行备案的,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事项的。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列入严重失信旅行社(D级)。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赔偿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五)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要责任的;
(六)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九)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旅游协会代表、旅游旅行社代表、导游代表、专家教授等组成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将拟评价为A级(含)以上的旅行社名单通过红河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上传到州级信用信息平台与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旅行社、公众对评价机构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评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重新认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取得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旅行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安排旅行社专项资金或其他奖补资金;
(二)优先安排与旅游相关项目立项;
(三)建议行政机关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与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六)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旅行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对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对旅行社采取信用提醒方式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信用修复。具体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旅行社,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四)建议行政机关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
(五)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旅行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对旅行社采取诚信约谈方式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信用修复。具体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市场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四)不予安排旅行社专项资金或其他奖补资金等;
(五)不予审查与旅游相关项目的立项;
(六)建议行政机关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
(七)不得参与有关评先评优、奖励等活动。
第十八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红河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每年(具体评价时间以下发文件为准)开展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二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并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直接列入失信旅行社并对外公示。参评旅行社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有效期满后旅行社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 旅行社信用等级信息包括:
(一)旅行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内容;
(二)认定信用等级;
(三)列入事由;
(四)信用等级认定机关;
(五)信用认定依据和文号;
(六)信用等级认定日期;
(七)公示有效期;
(八)国家、省、市(州)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的旅行社,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旅行社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