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全省统一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负责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或备案相关文件资料。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和音视频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项目单位依法需要保存的,应向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办法》明确,各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作为对各类主体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办法》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重点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交易信息泄漏等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