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除依法对评价检测机构进行查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还将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评价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经审查发现问题较多,经现场核实不符的;评价检测中未发现问题和隐患,而被评价检测单位当年发生事故的;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对评价检测报告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检测结论与实际不符合的。
在山东省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评价检测机构,都应登录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供机构情况、资质范围、项目组组成人员等信息,供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评价检测机构要登录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评价检测机构对合同委托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配合评价检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影响评价检测客观公正实施的行为。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获得认可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每三年覆盖一次。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评价检测机构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逐步扩大抽查比例和范围。
按照山东省《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规定,对评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山东省将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市场禁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等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