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防控有重要贡献
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
依托全省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参加支援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医务工作者、公安民警、志愿者、市场监管和基层社区工作者,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以及参加防疫保障、捐款捐物人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相关名单将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法查处的处罚信息
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依法开展失信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时准确报送,全面掌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状况。严格落实省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商品、哄抬防控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妨害医疗秩序等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 " 信用中国(黑龙江)" 网站向社会公示。
同时,在各级信用网站、信用相关微信公众号开设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专栏 ",集中宣传展示本地本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守信事例和诚信典型。集中曝光被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哄抬物价、隐瞒疫情、假冒伪劣、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失信事件。
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
主动对接帮助企业做好信用修复
全面优化信用服务工作,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积极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信用修复工作职责,安排专人指导、帮助企业网上办理信用修复相关工作。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主动对接帮助企业做好信用修复。压缩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初审、复审的办理时限,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 信用中国 " 网站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和 " 信用中国(黑龙江)" 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企业通过 " 信用中国 " 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
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公益行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 " 信易贷 " 产品,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按金融机构需求牵头归集企业信用贷款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向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审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失信行为认定。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符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行为,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联合惩戒。
疫情防控期间做贡献的市场主体
可享财政资金扶持
守信联合激励,各地各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产品生产销售、生活物资保障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守信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行政审批 " 绿色通道 "、享受财政性资金扶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措施、参与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鼓励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的激励措施。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聚焦制售假冒医疗防护用品生产、囤积居民生活物资供应、隐瞒病情传播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展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等守信践诺活动,树立 " 越是特殊时期,越要恪守信用 " 的诚信经营理念。在复工申请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对市场主体自主承诺符合复工条件的,要加快办理复工申请。各级信用网站要将企业信用承诺书在各级信用网站集中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同时,加强复产复工信用监管。结合信用承诺,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