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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信用法治新观念——对《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若干评价

发布时间:2021-08-18|来源:中国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统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的规则体系。《办法》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关于信用法治化的要求,彰显善意文明、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等信用法治新观念。这部信用修复新规对于规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让违法失信行为人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主动改正错误,重塑信用,并进而激发其诚信合规的经营意识和内在自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

  《办法》以信用监管法治化的相关理念为引领,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不少值得关注的亮点,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注重体系构建 

  《办法》在市场监管业务全领域实行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可以实施信用修复的违法行为种类,可以类型化为三种主要情形,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办法》针对这些情况分别以专门条款作出规定,实现信用修复的全覆盖,使得相关违法行为人能够有机会重塑其信用。同时,《办法》对于信用修复措施作出体系化安排,集中体现在第二条所规定的措施,即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强化主动修复

  失信行为是由相关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信用修复归根到底也需要依靠当事人主动作为,从而改正其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办法》突出违法失信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努力守法向善。例如,《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报年报,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从而进行信用修复。第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并且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第七条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依申请修复信用。

  这些条款将改正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有利于激励当事人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此外,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修复信用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也体现出信用修复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当事人为此作出相应的信用承诺。这就能够促进当事人更加自觉主动地去纠正自身的违法失信行为,从而满足信用修复的必备条件。

  另外,为了防止相关当事人利用信用修复机制规避失信惩戒,《办法》也反向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从而构建信用修复的“负面清单”,形成严密的规则体系。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三、激励约束并重 

  过去在信用监管领域,对于相关违法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一般比较长。特别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还要再公示5年。公示期过长且规则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当事人没有机会改正其错误,重塑良好信用,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走向消亡。这就导致失信惩戒过于严厉,不符合信用监管中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本次出台的《办法》贯彻过罚相当、合理惩戒等信用法治新要求,大幅度压缩最短公示期,在此基础上又对最短公示期进行了梯度设置,按违法行为的严重与否设定最短公示期限。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公示期相对要长,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公示期相对较短,轻微违法行为则在改正后即可不再公示其信息,使得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惩戒措施的严重性相匹配,真正实现过罚相当。根据《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最短公示期按照违法行为严重与否进行梯度设置,主要分为3档:(1)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再公示违法失信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再公示其信息。(2)六个月的公示期。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即可实施信用修复。(3)一年的公示期。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两类情形。

  四、强化依法行权 

  《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用修复中的职权职责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的职责、程序、时限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受理信用修复决定的期限,核实当事人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式,信用修复决定的作出期限,信用修复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告知方式,具体职责职权等。

  此外,《办法》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给予保护,要求对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相关信用修复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其他部门。

  同时,《办法》划定了可修复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边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则不予进行信用修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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