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这是新疆第一个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自治区科研诚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办法》共7章41条,适用于新疆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技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提出实行科研诚信五项制度和两项机制,即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研诚信奖惩制度、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奖惩和修复机制等。同时强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依据相关规定对科研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办法》对科研信用实行分类评价制度,科研信用评价采用评分和评级相统一的做法,在进行信用评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等级。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级。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办法》还明确了17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形。
《办法》明确,施行奖惩并举。对科研信用评级为A+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存在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信用修复。
“《办法》的出台将为科研活动有序开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有利于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匡正科技界风气、巩固科研建设成果。”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长孙东方说,“我们始终把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作风建设摆在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方面通过教育引导,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正扬清,净化科研生态,为科技创新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